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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可信

吴起检察 2022-06-19

为贯彻落实最高检“少捕慎捕”“少捕慎诉”的检察新理念,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办理不起诉案件的透明度,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在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前,充分听取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值班律师及社会各界群众代表的意见,以便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做出科学合理的判断,准确公正处理案件,在保障案件当时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增强办案透明度,提高不起诉案件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近日,吴起县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吕某某、高某某盗窃案举行刑事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听证会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害人参加会议。

案件基本情况

据查,2021年1月27日晚上21时许,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吕某某、刘某某三人饮酒后到吴起采油厂长官庙采油队某井场偷盗油管(属废弃油管),三人商量后除过开支三人平分盗卖油管钱。随后,高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带上切割机和电线拉上刘某某和吕某某拉到井场沟底,三人步行至井场,高某某负责拿电线、接电和切割油管,刘某某负责将切割机拿到井场又和吕某某将截好的油管短节抬向沟底。大约截了5个小时,共截34根油管120节短节,高某某拆下切割机电线,收拾好切割机和电线,三人将剩余截好的油管抬到沟底。到沟底后三人一起将截好的短节油管装在高某某的三轮车上,装了8根28节油管,高某某开三轮车把刘某某和吕某某拉回家里,高某某开三轮车拉上8根28节油管短节到吴起倒卖。2021年1月30日上午12时,高某某叫刘某某、吕某某去拉剩下的26根92节油管短节,高某某开三轮车拉刘某某和吕某某到井场沟底装油管。三人正收拾1月27日截好的油管短节时,听见有车声,三人就逃离现场,在逃跑途中刘某某掉进水洞里,被赶来的采油工发现,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信息,系坦白;犯罪嫌疑人吕某某、高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侦查机关汇报案件情况)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嫌疑人在本案初查阶段及侦查阶段主动交代问题,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并委托家人积极与吴起县采油厂协商赔偿事宜,具有悔罪表现。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案件嫌疑人继续实施犯罪、危害社会、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等危害社会安全及影响案件正常侦查行为的可能性不大。同时,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吕某某为精准扶贫户,妻子已过世,家中尚有2名未成年的中学生,其中一名患有自闭症在家休学,急需父亲吕某某的照料。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家中还有家中还有1个两岁的儿子和一个10个月的小儿子,现只有妻子一人照料两个孩子。结合宽严相济刑事原则,为更好化解社会矛盾,吴起县人民检察院拟对刘某某、吕某某、高某某做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处理。

(承办检察官释法说理)

(犯罪嫌疑人宣读悔过书)

随后,检察机关充分听取人民监督员、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侦查机关及被害人的意见。听证结束后,检察机关主持召开了闭门评议会议,听证人员一致同意对刘某某、吕某某、高某某做不批准逮捕处理。
(听证员闭门评议会议)
本次听证会以公开方式开展,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践行了阳光检察的司法理念,体现了检察办案程序的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下一步,吴起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开展好公开听证工作,接受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不断增强检察业务能力,在提高社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大局中更好地发挥检察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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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图文:政治部  朱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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